COLUMN 22中写下「这项制度尚未启动」的大胆投资促进税制(特定生产力提升设备等投资促进税制),已经启动了。《产业竞争力强化法》的修正法于2026年6月5日公布,7月31日施行,并自同日起在全国9个经济产业局开始受理投资计划的确认申请(经济产业省2026年7月31日发布)。税的一侧也已确定。《租税特别措施法》第42条之12之7「取得特定生产力提升设备等时的特别折旧或法人税额的特别扣除」——国税厅的宣传册中已连同条文编号一并载明。在COLUMN 22的时点上还属于「今后才定」的政令省令、告示、申请表格与投资回报率计算表,如今也已全部公布。

本文是这条续报的入口。制度的运作机理,以及「即时全额折旧不是减税,而是把税递延」这一看法,已写在COLUMN 22里,此处不再重复。这里只用一页的篇幅写两件事:受理已经开始的当下,储能站业主、SPC以及正准备组建结构的投资人最先要确认的四件事,以及从目标投入使用之日倒推的日程。条文依据、手续细节与11个实务争点,分别放在条文篇(45-2)、手续篇(45-3)、实务篇(45-4)三篇之中——这三篇目前只有日文版,网址列于文末「本系列的读法」。请只读到你想读的深度。

编辑备注:本文为日文原版的中文版,税务与法律事项以日文一手资料为准。本文与45-2〜45-4的记述,是以财务省「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の大綱」(2026财年税制改正大纲,2025年12月26日内阁决定)、国税厅「令和8年度 法人税関係法令の改正の概要」、经济产业省的制度页面·宣传册·申请表格·投资回报率计算表(Excel实物)、《产业竞争力强化法》及其施行规则、国税厅的质疑应答事例与通达为据,于2026年8月30日〜31日逐项对照一手资料写成。公开之前,就本系列的主要记述71项进行了第三方的一手资料验证(2026年8月30日),并将被指出的部分回到原典重新核对后作了修正。无法以一手资料确认的项目,正文中标以❓,并汇总于文末的「询问中的争点」表;一旦获得回复,即更新本系列。数值均标注出处区分(公布值/测算值)。本文是对制度与实务的梳理,不构成税务、投资或法务上的建议。个别判断请向税理士等确认。

0130秒自查 —— 能否站上入口,由四个问题决定

进入细节之前,先看这四个问题。只要有一个答「否」,这项制度就用不上,或者计划需要重新设计。四个都答「是」,你才站上入口——再往前,还有投资回报率15%与经济产业大臣确认这道正式审查在等着。

30秒自查 —— 四问全「是」,方能站上入口
#问题答「否」会怎样
1计划中所含设备的取得价款合计是否达到5亿日元以上(中小企业者等的情形。此外者为35亿日元以上)低于投资规模下限,不属于确认对象。高压2MW/8MWh级按公布单价推算约5.4亿日元(测算值)—— 实务篇·论点10
2投资计划的决议·决定(董事会等)是否在2025年12月26日以后原则上不属于对象。对此前已决定计划的「变更」,另有大臣所定的标准❓ —— 条文篇·04
3设备是否由本公司(本SPC)持有,并由自己用于业务——而不是租给他人的形式(租赁·融资租赁出租)「用于出租」是条文上的除外事由,不属于对象。把运营委托给聚合商则仍有余地 —— 实务篇·论点04
4是否为蓝色申报的法人(或个人事业主)欠缺适用的前提。新设SPC须注意设立后3个月以内等承认申请期限 —— 实务篇·论点06

「中小企业者等」不是只看注册资本就能定的(大法人的子公司会被排除等)。定义见《租税特别措施法》第42条之4第19项第7号·第9号(个人为第10条第8项第6号)—— 申请书表格第一的注记中已明确记载。判定的时点也是一个争点(实务篇·论点11)。

02倒推时间表 —— 期限有两个,会计年度是另一根轴

截止日有两个。①在令和11年(2029年)3月31日之前取得经济产业大臣的「确认」(不是提交申请,而是拿到确认书。标准处理约1个月)。②自确认之日起5年以内取得设备并投入业务使用。储能站在接入研究、并网工程与设备交期上动辄以年计,因此必须以确认手续与电网手续并行推进为前提来做倒推设计。另一根轴是会计年度。税制生效的年度,是「包含投入业务使用之日的事业年度」——决定落在哪一期的,不是何时付款,而是何时开始使用。

图1 / 倒推时间表 —— 手续、电网、会计年度三条泳道 手续泳道(税制) 决策 董事会等的决议 宣言·文件 至公布约10天 事前确认 税理士·会计师 确认申请 经产局·约1个月 确认书 自此起5年 下单·取得·投入使用 取得须在确认之后 电网泳道(须并行推进) 接入研究 标准3个月·答复有效期1年 合同申请·负担金 开工前付清 并网工程 涉及增强则以年计 受电·并网·开始运行 =进入「投入使用」的实态 会计年度泳道(决定在哪一年度生效) 上一事业年度 含投入使用之日的事业年度 = 适用年度 下一事业年度 投入使用之日 不是付款日,也不是取得日,是这一天决定了年度 截止① 确认须在2029年3月31日之前(以确认书为准) 截止② 取得与投入使用须在确认日起5年以内 标准所需期间为公布值。实际期间视项目可能拉长(详情与依据见手续篇45-3)。
图1 —— 手续、电网、会计年度三条泳道。取得确认书是关键路径;投入使用之日落在哪个事业年度,决定税收效果在哪一期生效。

03储能站特有的要点有四个

① 这项制度没有业种的墙。全量售电的储能站此前用不上即时全额折旧,是因为中小企业经营强化税制的「指定事业」里没有电气业(《措施法施行令》第27条之6第7项——列举中不含电气业)。本税制没有指定事业这一要件,除外的只有出租用、试验研究用与风俗营业用三类。即使专营售电,也不会因业种被挡在门外(国税厅宣传册明确写明「適用対象となる事業は特に限定されていません」=适用对象的事业没有特别限定)。条文的排列见条文篇。

② 耐用年限不是6年,而是17年——它会成为审查的分母。「蓄电池电源设备6年」是限于停电时照明等用途的类别(耐用年限通达2-2-2),售电用的蓄电池在实务上普遍作为机械装置按17年处理。国税厅并无点名电网侧储能电池的公开见解❓。而投资回报率15%的判定,按METI计算表的规格,是以计划中所含设备的最长折旧期间——只要含有蓄电池就是17年——为分母取年平均。这里才是审查的实质关口。实务篇·论点01〜03。

③ 「租出去」的形式会落选,「把运营托付出去」的形式还留在场内。租赁(把设备租给运营商、融资租赁出租)是条文上的除外事由,不属于对象。另一方面,设备仍由业主持有、只把市场运营委托给聚合商的形式,只要使用收益的主体仍留在业主一侧,解释上就有相当余地认为不构成「出租」——但点名本税制的Q&A尚不存在,仍应以书面询问为前提❓。合同的形态决定适用与否——COLUMN 22·关卡②的这个结论,在施行之后也没有改变。实务篇·论点04。

④ 起作用的不是「付款之日」,而是「开始使用之日」。即使在本年度付清货款,只要投入使用落在下一期,税收效果也在下一期。反过来,哪怕在期末临界点才投入使用,即时全额折旧也不按月分摊,可以全额计提。若选择7%的税额抵免,情况正好相反:抵免上限是投入使用年度法人税额的20%——期末才投入使用,该期几乎没有售电收入,抵免的额度也就立不起来。即时全额折旧适合期末投入使用,税额抵免适合期初投入使用。会计年度、投入使用之日、由谁的法人持有——这三者的设计见实务篇·论点11与手续篇·05。

04询问中的争点 —— 这里目前谁也无法断言

受理开始已一个月。官方Q&A仍很单薄,以下争点无法以一手资料确定。若看到把话说死的解说,请先确认它的依据。本公司正在向经济产业局、税务署与OCCTO推进询问,一旦获得回复,即在本系列文章中补记。

询问中的争点(截至2026年8月31日,一手资料尚未确定=❓)
争点目前已知的部分询问对象
5亿日元投资下限的判定,是按补助金压缩记账之前还是之后条文、省令与宣导资料中均无明示。抵免与折旧的计算原则上按压缩之后经产局·税务署
能否把多个场址捆进一份投资计划没有明文禁止,而表格的结构是按设备逐一填写所在地经产局
随申报书附上的是确认书还是符合证明书有「明细书等」的附具要件,但未确认其点名的是哪一种表格税务署
取得时期推迟等情形,从哪里开始算「变更确认」表格第四〜第六虽已存在,但阈值的规定与填写要领尚未取得经产局
储能站的「投入业务使用之日」是哪一天一般原则是开始使用之日。光伏方面有课税机关按并网·开始售电之日处理的事例。没有点名储能站的税务署
确认运营委托不构成「出租」从类似制度的通达结构看,倾向于不构成。本税制无明文经产局·税务署

主要一手资料(确认日 2026-08-30〜31)

撰文
中岛 晋也(工学博士)/ Science X 株式会社 代表董事
从事电网侧储能电池的项目流通,以及规制与市场制度的调查。本文如有错误,或您手上有询问的回复可供共享,请发至 s@scix.co.jp

在找能跨过5亿日元这条线的项目吗

我们居间介绍高压·特高压的电网侧储能电池项目,权利的实质内容与数字的出处均予公开。

咨询项目 →

将打开咨询表单。项目一览的页面目前仅有日文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