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见的"放弃事业化"理由
电网级储能的接续研讨申请在2024年度达到约95GW。但在领取接续研讨回复后放弃事业化的情形不在少数。典型理由如下。
工程负担金超出预想。接续研讨回复所示的工程负担金超过10亿、20亿日元,事业收支不成立。尤其需新设铁塔的情形,可能被提示预想数倍的成本。
资金筹措无着落。电网级储能总事业费达数十亿〜逾百亿日元规模。组成项目融资需要与金融机构的高度谈判,社内无此经验的情形也很多。
LDA竞争倍率过高。第2回LDA的储能竞争倍率约5倍,即出5件仅中标1件。无法中标则得不到20年固定收入,事业计划从根本崩溃。
公司方针转变。经营判断撤出储能事业,或将经营资源集中于其他事业。也有判断光伏事业更稳健的情形。
3个选项的比较
自行事业化
活用接续研讨回复,自行推进EPC选定、补贴申请、LDA投标、项目融资组成,建设并运营储能电站。回报最大的选项,但所需资源也是数量级之差。
出售开发权
将接续研讨回复所附的开发权(事业权利),转让给开展储能事业的企业。土地买卖另行直接签约,收取权利部分的对价。
虽不及自行事业化的长期收益,但多数情形下可获得大幅超过已投入开发成本(接续研讨费、土地调查费等)的对价。尤其工程负担金低的案件,对买家的经济价值大,售价也更高。
撤回接续研讨
向输配电事业者申报撤回接续研讨。投入接续研讨的费用(数十万〜数百万日元)与时间无法回收。
选项2"开发权出售"的实务
选择出售开发权时,一般流程如下。
寻找买家。开展储能事业的企业多种多样:上市大型能源企业、综合商社、基础设施基金、开发商等。也可独力寻找买家,但能否对接到正确评估案件技术价值的买家,极大左右售价。
权利的评估与价格谈判。综合评估工程负担金的确定额、距并网点的距离、电网构成、土地的法规限制等,决定买卖价格。是否有能做技术评估者介入,卖家获得的对价大不相同。
买卖合同与名义变更。缔结权利部分的买卖合同,向输配电事业者申请名义变更。名义变更的审查期间因电力公司而异,大致3〜6个月。土地买卖通常由卖主、买主直接签约。
为何"放置"最亏
接续研讨回复有有效期,过期则权利失效。此外,电网的可用容量可能向其他事业者开放,时间越久,权利的相对价值越降低。
而且,2024年度接续研讨申请激增至95GW,预计今后输配电事业者的审查趋严,新取得接续研讨回复将更困难。也就是说,已取得的回复,今后稀缺性可能愈发升高。
事业化还是出售,越早判断越有利。至少,放置到失效是最坏的选择。